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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案例: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构成质押?银行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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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7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
被申诉人:李燕。
被申诉人:湖南永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张家界昌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张家界盛兴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黄文昌、甘瑞容。
03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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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综上,农行永定支行的申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张中民二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编者简介: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门,工作之余通过“保全部”公众号和“民事执行与不良资产”知识星球文档资料库为行业持续输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与强制执行领域的法规、案例与实务资料。